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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2-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6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2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余以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第10
    條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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