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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損害賠償(2026-03-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3-19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19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陳唯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零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12月17
    日止、113年12月22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向原告租賃車
    牌號碼分別為RDF-0580號小客車(下稱系爭0580號車)、RD
    W-7313號小客車(下稱系爭7313號車)使用,依照iRent24
    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租賃期間之
    停車費用、欠費作業費等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且若於租賃
    期間,車輛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被
    告需擔負全部賠償責任。現原告於承租系爭0580號車期間,
    有停車費用新臺幣(下同)627元未付;另於承租系爭7313
    號車期間,發生事故而逃逸無蹤,系爭7313號車因嚴重受損
    ,經評估後已無維修實益,扣除系爭7313號車殘值後,原告
    受有車損309,000元及拖吊費用500元之損失;且為通知被告
    處理前揭債務,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被告應給付欠費作業費
    350元,因此被告應給付原告310,477元,然被告屢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310,477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
      車輛出租單、照片、估價單、權威車訊車價資料、統一發
      票、拖吊費用收據、存證信函、代繳停車費收據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
      體的聲明及陳述,是本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
      辯論意旨,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系爭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310,477元,應屬有據。
(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
      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屬未定期限債務,依上開規定,被告
      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
      部分,其得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1
      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自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0,47
      7元,及自114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第2項。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36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
    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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