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27)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27
案號:士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8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莊昀昇
被 告 維家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旭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查原告於起訴後更正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均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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