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12)
消費/小額
SLEV
2026-06-12
案號:士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72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鍾信孝
陳羿霖
被 告 饒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其中新臺幣壹仟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除下列有關賠償金額之判斷外,無其他爭執事項,依同
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
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
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
規定,計算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更換零件應折舊金額及原告得
請求被告賠償金額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
四、末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被告固有無照駕駛及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為本件交通事
故肇事原因,惟系爭車輛駕駛亦有向左變換形象車疏未注意
其他車輛之過失,亦為造成本件交通事故之原因,有道路交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頁),是原告
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甚明,爰認被告就本件交
通事故發生固應負70%之過失責任,惟原告亦應負30%之過失
責任,始屬衡平。本院爰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被告賠
償金額50%,故本件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 25,630元【計
算式:36,614元(已扣除折舊之系爭車輛修繕費用)×70%=2
5,6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63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1,005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附表一:(扣除零件折舊後得請求之金額)
車牌號碼 出廠時間 (行照未載明出廠日,推定為該月15日) 事故日期 車種及使用年限 使用期間 (未足1月以1月計) BUX-8778 2023.10(即112年10月) 113年2月13日 自用小客車/5年 4月 估價單所載零件費用 扣除折舊後零件費用(未足1月以1月計) (A) 估價單所載鈑金、烤漆及工資費用(B) 扣除折舊零件費用後,得請求之修繕費用總金額(A)+(B) 過失比例 原告30% 被告70% 17,820元 16,176元 20,438元 36,614元 25,6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零件折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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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7,820×0.369×(3/12)=1,64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820-1,644=16,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