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6
案號:士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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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詹陳粧
陳來春
陳秋香
陳韋滔
陳曉慧
陳玟妤
陳柏夆
陳珮睿
辜棋源
陳怡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陳曉萍起訴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公同共有坐
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同段4881建號
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曉萍就系爭不動
產可獲利益計算。查系爭不動產鄰近不動產價額約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73,450元,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交易市價約5,449,
990元,又陳曉萍之應繼分為20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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