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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2-05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96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蔡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但被告以壹拾壹萬參仟
捌佰伍拾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到庭陳稱:伊確實有簽買賣契約,車子也有交給原
    告。但因伊在監獄目前沒辦法處理等語,對原告主張之事實
    並未爭執。惟被告目前縱因現況人仍在監執行,無法立即賠
    償原告,並不影響被告應對原告負清償責任之認定,併予敘
    明。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
    500元(第一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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