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2-31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李維浚  
被      告  李清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65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0,650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訴外人學習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學習王)買受教材,約定自民國113
    年12月25日起至116年10月25日止,共計35期,每期應按月
    給付分期價金新臺幣(下同)4,590元(下稱系爭分期付款
    契約)。嗣學習王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而被告從未依約繳
    款,迄今尚欠160,650元未給付。爰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
    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
二、被告則以:其有買課程,惟其已告知學習王不願再上課;其
    不知此為分期付款,亦未向原告借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角零卡申請書、繳
    款明細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其未主
    張有何解除契約之合法事由,亦未舉證證明契約已合法解除
    ,尚難以此對原告主張無給付價金義務。被告上開所辯,難
    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60,650元,及自113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54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