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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2026-03-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3-13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3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諄  
            官小琪  
被      告  戴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向臺北市士林區地政事務所以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士林字第047180
號收件字號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890 元
    (第一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附表:
編號 類別 標的 現在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 陳惠芬 120分之1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陳惠芬 60分之1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陳惠芬 60分之1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陳惠芬 136分之1 5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陳惠芬 120分之1 6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陳惠芬 120分之1 7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陳惠芬 13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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