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2026-03-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3-13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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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3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諄
官小琪
被 告 戴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向臺北市士林區地政事務所以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士林字第047180
號收件字號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890 元
(第一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附表:
編號 類別 標的 現在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 陳惠芬 120分之1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陳惠芬 60分之1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陳惠芬 60分之1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陳惠芬 136分之1 5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陳惠芬 120分之1 6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陳惠芬 120分之1 7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陳惠芬 13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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