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1-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1-23
案號:士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林孟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分別依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060 元
(第一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 利率 1 15480元 自民國113年8月01日至清償日止 16% 2 55484元 自民國113年7月01日至清償日止 16% 3 11648元 自民國113年7月01日至清償日止 16% 4 33579元 自民國113年6月01日至清償日止 16% 5 28325元 自民國113年6月01日至清償日止 16% 6 30605元 自民國113年7月01日至清償日止 16% 7 14408元 自民國113年7月01日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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