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09-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陳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消費款。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就本約定
    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