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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1-07)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23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陳麗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位在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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