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1-07)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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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23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陳麗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位在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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