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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0-27)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81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王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
    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
    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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