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0-27)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81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王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
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
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