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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0-01)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慧珠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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