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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09-01)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09-01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1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被      告  陳貽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76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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