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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14)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1-14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08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被      告  李華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
    一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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