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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720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曹錦章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曹憲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足資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址之最新起訴狀正本及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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