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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6-04-27)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78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茂清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住所之記載、提出被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更正後之起訴狀(須附繕本)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
    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為「陳茂清」並表明其住所為臺
    北市○○○路00巷00號之66七樓,惟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門牌
    整合檢索系統查詢結果查無該門牌號碼,而原告前經本院通
    知亦未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尚不能特定被告為何人,致本院
    無從審理,惟其情形可以補正,爰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
    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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