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6-04-27)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4-27
案號:士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4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劉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388元,及其中新臺幣21,953元自民國 11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388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