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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6 案號:士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詹陳粧  

            陳來春  
            陳秋香  

            陳韋滔  
            陳曉慧  

            陳玟妤  
            陳柏夆  
            陳珮睿  
            辜棋源  
            陳怡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陳曉萍起訴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公同共有坐
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同段4881建號
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曉萍就系爭不動
產可獲利益計算。查系爭不動產鄰近不動產價額約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73,450元,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交易市價約5,449,
990元,又陳曉萍之應繼分為20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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