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4-07
案號:士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55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被 告 張家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元應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辦分期付款,自民國111年3月24日
起至115年4月24日止分50期攤還,惟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1
4年9月5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2萬5,846元、已到期
未還利息4,586元、遲延費4,302元,乃依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4,
734元,及其中12萬5,846元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
性違約金。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申
請暨約定書、攤銷表、還款明細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惟按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
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除請求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外
,另請求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衡諸原告
依上開請求之利息與違約金合計後總額顯為偏高,故本院認
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至零,始為適當。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3萬4,734元,
及其中12萬5,846元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2,
02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
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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