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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5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許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惟依兩造間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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