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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57號
原      告  楊慧萍  
被      告  日日好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育瑋  


被      告  新食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
    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0822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
    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3月19日】止之利息),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
    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30元
    ,而上開事項,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
    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4日送達予原
    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已逾所命
    補正期間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
    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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