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57號
原      告  楊慧萍  
被      告  日日好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育瑋  

被      告  新食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依支付命令核發之內容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0822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3月19日】止之利息),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繳聲
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30元,茲依同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