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6-01-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1-19
案號:士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楊景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移送前來(114年度北簡字第6930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
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向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領信用卡、現金卡使用,惟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01
年10月26日止,分別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萬7,716元、3
萬1,354元未給付;被告復向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借款12萬元,惟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01年10月2
6日止,尚積欠10萬4,936元未給付,嗣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法為讓與
之通知,乃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第
二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約
定條款、帳單、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被
告戶籍謄本、經濟部函文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
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
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2,67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
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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