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2026-03-16)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16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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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19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李振興
呂哲嘉
被 告 陳秋玉
李欣致
李欣玗
李欣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李根源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20萬元,惟未依約清償,尚積欠3萬1,416元,
訴外人李根源於114年9月28日死亡後,被告等人為其繼承人
,應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為限,連帶負清償責任,乃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
決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根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
告3萬1,416元,及自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96%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均以:已均辦理拋棄繼承等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被告等人已依法向本院聲請拋棄其等對被繼承人李根
源之繼承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以114年度司繼字
第284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被
告等人即非被繼承人李根源之繼承人,故原告請求被告等人
給付之請求,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根
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3萬1,416元,及自114年2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6%計算之利息,與自114
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
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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