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1-24)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0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鄭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469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
前一日【即民國114年7月29日】止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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