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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2026-03-16)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16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84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林柏均  
被      告  余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3年3月10日下午21時30分許、
    113年4月8日下午15時59分,先後向原告租用車牌號碼000-0
    000(下稱A車)、RDE-9915(下稱B車),惟租賃期間被告
    不慎駕駛致車輛之右後門板金、右尾燈等多處受有損害,又
    經原告調閱系統顯示,被告返還B車時,已嚴重受損,其為
    企圖掩蓋車損事實,未上傳提供返還照,於原告派員整備車
    輛取回五股維修廠,需支出維修費新臺幣(下同)8,000元
    (均屬工資)、停車費260元、調度費1,250元,受有4日營
    業損失7,000元,乃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
    決被告應給付1萬6,5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曾到庭略以:車輛不是
    伊刮的等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出租單
    、租賃契約、維修工作單、車損照片、行照、電子發票等件
    為證,堪信為真。基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維修費8,000元
    、停車費260元、調度費1,250元、營業損失7,000元,即屬
    有據。至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止,被告均未能提出何事證資料以實其說,故被告上開所辯
    ,尚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萬6,51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29日(見本院卷第55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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