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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1-19)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7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國風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孫嘉駿  
複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61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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