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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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720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曹錦章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曹憲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足資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址之最新起訴狀正本及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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