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違反商標法(2026-0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2-12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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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懷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26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PORSCHE」商標輪圈蓋貳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
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
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
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
告為圖不法利益,竟販售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對於商標專
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
形成混淆,有礙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
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
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
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未與被害人德商保時捷股份有
限公司達成和解,以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情節,暨其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之仿冒「PORSCHE」商標輪圈蓋2個,均為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此有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查,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290號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明知「PORSCHE」商標及圖,係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國註冊登記,現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內,竟未經該公司
同意,自民國107年起,自大陸地區販入仿冒「PORSCHE」商
標輸圈蓋後,再以蝦皮拍賣平臺帳號「illegallaw」刊登「
PORSCHE」商標輪圈蓋照片、文字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購
買。嗣為警於114年9月27日,以上開方式購得仿冒「PORSCH
E」商標輪圈蓋2件並扣案後,循線查得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A01之自白。
(二)被害人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之指述。
(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
(四)扣案之仿冒「PORSCHE」商標輪圈蓋2件。
(五)被告上開蝦皮帳號販賣頁面截圖及使用者資料。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品
罪嫌。扣案之上開仿冒「PORSCHE」商標輪圈蓋2件,併請依
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 日 檢 察 官 吳宇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安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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