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4-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24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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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魏源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01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股票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6-ND-1048335-7 1000 1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懌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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