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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4-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15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顏竟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
    第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94ND0351571 0 1000 94ND0351572 6 1000  94ND0351573 2  1000 94ND0351574 9 1000 94ND0351575 5 1000 94ND0351576 1 1000 94ND0351577 8 1000 94ND0351578 4 1000 94ND0351579 1 1000 94ND0351580 9 1000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