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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2-2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黃偉書  

代  理  人  黃素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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