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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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孔令傑之遺囑執行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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