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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4-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2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趙慧瑛即何燕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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