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4-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2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趙慧瑛即何燕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