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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鄒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及附表欄中所為公
    司名稱之記載有所錯漏,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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