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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紹群

被      告  繡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政育
被      告  黃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
    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
    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
    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
    、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繡吟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繡吟公司)前於民國114年9月8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
    任被告李政育為清算人,且經新北市政府於同年9月10日以
    府產業商字第11453153100號函為公司解散登記等情,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之繡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解散登記申請書、法人登記公告查詢
    結果等在卷可稽。又原告所主張之原因事實,係發生在繡吟
    公司解散前,核屬該公司清算範圍內之事項,故繡吟公司之
    法人格仍然存續而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清算人即被告李政
    育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亦有規定。又民事訴訟法所以規定當事人得合意定管轄法院
    ,乃因法定管轄規定於實際上常造成當事人諸多不便,故為
    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兼顧當事人實行訴訟之便利,於
    無礙公益上特別考量所作管轄之規定(如專屬管轄之規定)
    下,特容許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上開規定之立
    法意旨既係為便利當事人實行訴訟而設,則兩造於起訴前合
    意指定之管轄法院,必須限於一定之法院,始能謂係便利當
    事人實行訴訟,如當事人一造以定型化契約廣泛將不特定多
    數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法院,用與他造當事人簽訂契
    約,即與合意管轄之立法意旨有悖;是當事人合意定數管轄
    法院時,雖非法所不許,然亦應限於特定之一個或數個法院
    ,如合意泛指當事人一造得向不特定多數法院起訴,自為法
    所不許。
三、查原告固主張兩造所簽訂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
    (下稱系爭授信約定書)甲:通用條款第7條第2項約定,兩
    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云云。然觀諸系爭授信約定書甲:
    通用條款第7條第2項所載:「…若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
    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應從其規定外,立約人合意以貴行
    總行或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立約人
    財產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18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1頁)等語,因原告為全國性知名銀
    行,於全國各地均設有分支機構,如依前開約定,原告得依
    其意思於全國任選一地方法院起訴,依前項說明,尚不能認
    為兩造已有合意限於一定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
    管轄約定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意旨有悖,應屬無效。又被告
    繡吟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李政育之戶籍址則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被告黃
    慧貞之戶籍址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且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上開
    被告之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分別位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區
    (本院卷第13頁),均非位於本院管轄區域,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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