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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鄭仲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除專
    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抗字第9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訴外人鄭仲閩積欠其借款本金新臺幣1,151,
    868元及利息、違約金,惟鄭仲閩已於民國113年6月22日死
    亡,被告為其繼承人,應於繼承鄭仲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依原告與鄭仲閩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約
    定:「本借據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頁),堪認雙方已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為鄭仲閩之繼承人,
    應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
    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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