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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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9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廖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
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
字第13415號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前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觀諸兩造間之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台北地方法院或台北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
促卷第23頁),足見兩造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而本件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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