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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9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廖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
    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
    字第13415號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前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觀諸兩造間之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台北地方法院或台北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
    促卷第23頁),足見兩造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而本件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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