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07
案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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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林宸漳即宸良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90萬元、10萬元,合計100萬元,嗣未依約按期清償,
尚積欠本金753,5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3,5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約定書、貸款
申請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產品利率查詢為證(
見本院卷第20至43頁),被告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
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53,5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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