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裕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方澤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裕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裕昌公司)於
民國113年2月19日邀同被告方澤仁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2
月27日起至116年2月27日止,共分36期,按期定額平均攤還
本息,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息。嗣裕昌公司對上開借款本息
僅繳至114年8月27日後即未依約按期清償,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按週年利率3.22%計算利息,另逾期6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
計算,加計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裕昌公司尚欠本金1,20
2,767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又方澤仁為連帶
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上開借款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3項前段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前揭
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
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為證(本院卷第20至32頁),核無
不符。被告非依公示送達,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之規定,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視同自認,即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02,76
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082,498元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自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20,269元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自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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