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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2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林芊岑  
被      告  宇勝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宏恩  
被      告  高紹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宇勝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勝公司,並與
    被告高宏恩、高紹凱合稱被告,如個別指稱則逕稱其名)、
    高宏恩、高紹凱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宇勝公司邀同高宏恩、高紹凱擔任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114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
    定借款期間自114年4月7日起至119年4月7日止(自借款日起
    至114年10月7日止為寬限期,在此期間依借款金額按月於每
    月7日繳付利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
    期儲金利率加碼0.5%機動計算(現為2.22%),如不依約還
    款,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詎宇勝公司未依約還款,尚欠
    本金5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0萬元及自114年9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
    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
    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帳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郵
    政儲金利率表為證等件為佐,被告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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