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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2-2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許平    
被      告  宏昱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芳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壹拾
捌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均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四年
十月二十六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宏昱機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宏昱公司)、陳芳智均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宏昱公司前於民國114年6月19日邀同陳芳智為連
    帶保證人,與伊簽訂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及申請書
    ,向伊申請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同年月24日至117年6月24日止,採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利率自撥貸日起,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5.
    52%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則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原告因此於114年6月24日分2筆匯款各180萬元
    、20萬元予宏昱公司,以為借款之交付。詎宏昱公司僅給付
    至114年9月24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上開借款本息,尚積欠
    166萬4,520元、18萬4,946元本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視為全部到期,陳芳智為宏昱公司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6萬4
    ,520元、18萬4,946元,及均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則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
    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
    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查
    原告主張之上開借款及契約約定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及申請書、銀行授信綜合
    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
    近截息日查詢、產品利率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22至40頁)
    ,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宏昱公司積
    欠原告該等債務逾期未償,原告自得依約請求給付。陳芳智
    為宏昱公司此項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上說明,亦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㈡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
    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1項、第23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固主張依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
    款約定書約定,請求被告就到期後之遲延利息利率按年息7.
    16%計付。惟觀之該約定書內容,僅約定借款期間之利率,
    並未就到期後之遲延利息,約定仍按原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即係未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僅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到期後之遲延利息。其逾此範
    圍之請求,要非可許。
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
    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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