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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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07,006元(計算式:本金1,005,460元+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
至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9月16日止利息1,546元=1,007,006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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