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吳芃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
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
之14分別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
。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起
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刪除下架PCHOME新聞平台上關於原告相
關之不實新聞報導,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
00元,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萬2500元(計算式:8
000+4500=1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