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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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黃盈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
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1萬9,178元,
附帶請求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萬6,0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
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9,075元) 1 利息 19,075元 114年8月19日 114年11月2日 7.45% 295.9元 2 違約金 19,075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11月2日 0.745% 29.2元 小計 325.1元 項目2(請求金額500,103元) 1 利息 500,103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11月2日 16% 16,441.74元 2 違約金 500,103元 114年9月20日 114年11月2日 0.16% 96.46元 小計 16,538.2元 起訴前附帶請求 16,863元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536,041元 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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