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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張娟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52萬3,23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11
4年11月26日之前1日止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萬
9,680元【計算式:523,233+523,233×(30/365)×14.99%≒529,6
8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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