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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3-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睿得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韓商迪愛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文暎  
訴訟代理人  陳育祺律師
被      告  睿得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則鈞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拾萬柒仟玖佰陸拾參元
,其中㈠壹拾玖萬伍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
;㈡壹拾萬貳仟伍佰參拾參元自同年五月十日起;㈢肆拾壹萬壹佰
參拾元自同年六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利息。上開起息日期至起訴前一日即一百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止之
利息部分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至自起訴後即同年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部分之附帶請求,揆諸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拾參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0萬7,963元 1 利息 19萬5,300元 114年3月28日 115年1月15日 (294/365) 5% 7,865.51元  2 利息 10萬2,533元 114年5月10日 115年1月15日 (251/365) 5% 3,525.45元  3 利息 41萬130元 114年6月10日 115年1月15日 (220/365) 5% 1萬2,360.08元  小計       2萬3,751.04元 合計        73萬1,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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