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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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2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債 務 人 林聖佳
代 理 人 雷宇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玖佰
參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計算式:935元{2(未計入無債權之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公司、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3×15=1,935
元,1,935元-1,000元=935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
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
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
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本院於更生調解時,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無債權(本院114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349號卷【下稱消債調卷】第8、11頁),另依
最大債權銀行所陳報前置調解無擔保債權明細表上記載,聲
請人亦無積欠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務,故請將上列債權人於債權人清冊中剔除。
四、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暨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上記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權為有實物擔保之債權(本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卷
【下稱本院卷】第30頁),請詳加說明是否有以房屋或其他
物品為擔保?若是,其擔保數額為何?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房屋第一類謄本及估價報告。
五、請聲請人「目前」(即民國114年12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為
何?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
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如收入切結書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所謂收入
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
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
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12年12月8日起,有
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
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
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
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至本裁定送
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
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
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
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
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八、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
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12月
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
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
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九、請聲請人向投保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數額(如保險公司所出具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
覽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
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
本院。另就公會核發查詢結果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
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
(如保險公司回函)。
十、請聲請人提出名下機車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
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有無車貸?
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
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十二、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選擇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為計算?若否
,則聲請人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
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目前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
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十三、請說明受扶養人(閻威豪、閻威廷)之現居住何處、有無
工作及收入狀況。亦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12至113年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親屬系統表,並說明其分別有幾名扶養義務人。又閻威
豪依戶籍謄本所載為00年00月出生,現已27歲(本院卷第
82頁),應已屬能工作年齡,請說明有何受扶養之必要?
並提出相關證據。又聲請人每月負擔閻威廷扶養費是否為
10,000元?另請說明受扶養人自112年12月起迄今是否領
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老人津貼、年金、殘障津貼
等相關補助款或津貼?若有,請說明領取之項目及金額為
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十四、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
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
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
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五、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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