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4-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林谷峰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115年度抗字第204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9515號強制
    執行事件,造成經濟困難,無資力支出本院115年度抗字第2
    0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抗告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
    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定意旨參
    照)。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
    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
    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
    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
    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
    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抗告
    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雖業據其提出蓋有本院收文
    章、收狀章之陳明狀(見本院卷第8頁)以為釋明,惟僅憑
    聲請人自行書寫之上開陳明狀,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窘於生
    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
    抗告費用1,500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
    請,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